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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珠宝饰品服务规范9月起施行 饰品不得高定价低打折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5-03-12 浏览次数:101
  人民网·天津视窗8月24日电:昨日(23日),天津市黄金饰品协会、天津市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宣布:双方共同起草制订的《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经营服务规范》获得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,于9月1日起在本市正式实施。
  
  据悉,《规范》主要内容包括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经营服务的术语和定义、经营服务环境、饰品要求、服务人员要求、销售过程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以及安全防范要求等。规范规定,在饰品标识要求中,金、银、铂、钯等贵金属饰品的印记应打印在饰品上,镶嵌珠宝玉石饰品的印记应打印在托架上。在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要求中,饰品经营者应合理制定饰品价格,实行明码标价,在价目签上注明饰品的品名、规格、等级、价格、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,不得高定价低打折销售,损害消费者和行业利益。
  
  针对售后问题,该标准沿用《天津市贵金属、珠宝及其镶嵌制品的售后服务办法》,主要包括包修理、包调换、包退换(简称“三包”)等内容。规定相关制品自销售之日起三日内发现以下质量问题,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、换货或退货:贵金属含量不足发票或饰品签上标注的;重量不足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的;与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等级不符的;不合格或经市黄金协会的授权检测部门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。法律、法规规定,应当为消费者退货的,退货时,销售者应当按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清货款,不得收取折旧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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